條文內容

第 14 條
專業訓練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或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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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為利專業訓練單位具備自我管理能力及使消防設備人員訓練辦理順遂,明定專業訓練
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消防設備人員訓練相關庶務作業及其工作事項,以確實掌握
學員參訓情形、講師授課狀況及處理相關庶務工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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