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類別。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
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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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因登錄證書係辦理服勤人員訓練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為明確登錄證書上
    專業機構之登錄資訊,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其中為使民
    眾知悉該專業機構係施予服勤人員之訓練,爰於第四款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訓練
    類別。
二、為確保登錄證書資訊之正確性,爰第二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名
    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三、第三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因未涉及原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之變更,爰明定上
    開情況為得申請補發或換發之情事。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期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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