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07
一、因登錄證書係辦理服勤人員訓練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為明確登錄證書上
專業機構之登錄資訊,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其中為使民
眾知悉該專業機構係施予服勤人員之訓練,爰於第四款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訓練
類別。
二、為確保登錄證書資訊之正確性,爰第二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名
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三、第三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因未涉及原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之變更,爰明定上
開情況為得申請補發或換發之情事。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補發或換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期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