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4 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及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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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為利專業機構具備自我管理能力及使安全技術人員訓練辦理順遂,定明專業機構應指
定專責人員負責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相關庶務作業及其工作事項。上開事項包含訓練開
始前確認報名學員參訓資格與依規定排定課程及講師(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
訓練期間學員出缺席及訓練場地等之管理(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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