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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議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且應
      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處理結果
      應通知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
      當事人對決議有不服者,其救濟方式,依其身分區分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本署向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非公務人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主管
        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申訴事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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