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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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範圍應能涵蓋防護區域,且不得產生放水障
        礙。
  (二)任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但挑高部分之樓
        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時,其放水區域之面積得在一百平方
        公尺以下。
  (三)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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