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 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二)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規定瓦斯漏氣檢知器之設置 。 三、本條第一款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係指使用天然氣作為氣體燃料者;至本條 第二款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係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氣體燃料者。 四、原條文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屬規格範圍,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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