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具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二、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 。 三、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設有可與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場所通話 之設備。 四、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 點五公尺以下。 五、裝置附近,應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六、應避免斜裝置,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及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設置指導綱領,明定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設置規範。 三、自動啟動功能係指接收到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訊號時可自動對消防機關及設定電話 發出通報;手動啟動功能則以手動操作對消防機關及設定電話發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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