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標示面縱向尺度及 光度依等級區分如下: ┌─────────┬───────────┬────────┐ │ 區分 │標示面縱向尺度(m) │標示面光度(cd)│ ├──────┬──┼───────────┼────────┤ │ │A 級│零點四以上 │五十以上 │ │ ├──┼───────────┼────────┤ │出口標示燈 │B 級│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十以上 │ │ ├──┼───────────┼────────┤ │ │C 級│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一點五以上 │ ├──────┼──┼───────────┼────────┤ │ │A 級│零點四以上 │六十以上 │ │避難方向指示├──┼───────────┼────────┤ │燈 │B 級│零點二以上,未滿零點四│十三以上 │ │ ├──┼───────────┼────────┤ │ │C 級│零點一以上,未滿零點二│五以上 │ └──────┴──┴───────────┴────────┘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國節約能源綠色產業之推動與發展,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標示 設備燈具之尺度、光度及等級區分之規範有需全盤修正,以利節能及環保。爰參 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整併並修正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及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明定該等燈具之尺度及光 度分級。又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其功能規範另明定於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第三項;無須再依本條作燈具等級區分,故於本文排除設於樓梯或坡道 避難方向指示燈於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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