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6-2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
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
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
    │                  區分                │步行距離(公尺)│
    ├─────┬──┬──────────┼────────┤
    │          │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            │
    │          │A 級├──────────┼────────┤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四十            │
    │          ├──┼──────────┼────────┤
    │出口標示燈│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            │
    │          │B 級├──────────┼────────┤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二十            │
    │          ├──┴──────────┼────────┤
    │          │C 級                      │十五            │
    ├─────┼─────────────┼────────┤
    │          │A 級                      │二十            │
    │          ├─────────────┼────────┤
    │避難方向指│B 級                      │十五            │
    │示燈      ├─────────────┼────────┤
    │          │C 級                      │十              │
    └─────┴─────────────┴────────┘
二、依下列計算值:
    D=kh
    式中,D :步行距離(公尺)
    h :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
    k :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 k  值
    ┌────────────────┬────┐
    │              區分              │  k 值  │
    ├─────┬──────────┼────┤
    │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
    │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    │
    ├─────┴──────────┼────┤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十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一、本條新增。
二、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等級區分之各級標示設備燈具,其有效範圍有需明文規範
    ,作為設計、核算燈具數量之依據。爰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
    ,明定該有效範圍核算方式應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又第一款與第二款係獨
    立之構成要件,無依存關係;第一款之步行距離係列表明文,第二款之步行距離
    須經計算求得,消防專技人員在設計時,得自由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為之。
三、但書所定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之例示:該燈為防煙壁或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所
    遮蔽、該燈為一點五公尺以上高度之隔間或展示櫃等所遮蔽、該燈為懸吊廣告或
    垂幕等所遮蔽者。惟該燈面上方如在防煙壁、樑、懸吊廣告、垂幕等物之下方;
    或該燈面下方在隔間或展示櫃等物之上方,並能清楚辨識標示內容,即非屬該但
    書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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