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05/15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標示設備燈具尺度及光度分級之修正,並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
條之三,爰整併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
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條,並修正依場所區分,該等燈具之應採級別及
光度規範,為強化對避難弱者之避難引導措施,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供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六目使用之場所,其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之
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其設置規範及啟動、
停止要件;於第三項明定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其樓梯級面或坡道
表面之照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