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05/15
一、本條新增。
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以保持不熄滅為原則,爰明文規範於第一項。該「
不熄滅」,就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並指符合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一之光度規定;就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須符合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之照度規定。
三、惟基於合理及節能考量,並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爰放寬現
行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僅容戲院、電影院、劇院等表演場所減光或消燈之規定;
明文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得依設置場所使用特性
或環境條件,允許平時減光或消燈之例外規定。爰列為第二項。
四、樓梯或坡道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主要避難路徑,固然應保持不熄滅,惟同樣基於
合理及節能考量,復參酌日本實務作法,該燈符合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
,應得准予減光或消燈,爰明文規範於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