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05/15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說明三。
- 93/04/06
考量戲院、電影院等場所表演之需要,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八決議,及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
之三規定,明訂該等場所得以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或三線式配線方式,予以減光
或消燈,爰增列但書。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文部分,出口標示燈之圖形及文字,國家標準第一○八六七號業
有規定,爰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各款移列至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