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或兼任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提供發展策略諮詢等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所需 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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