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附屬裝置等之控制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用鋼板或其他非可燃性材料製造。
2.易腐蝕之材料應施予有效防銹蝕處理。
3.不得裝設在可能遭受火災危害之場所,並須以耐火、耐熱之材
料製造。
(二)控制盤應有下列組件,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之,對於維護檢
查,應安全簡便。
1.操作開關應能直接操作馬達,應有啟動用開關及停止用開關。
2.表示燈應易於辨認,並區分為電源表示燈(白色)、啟動表示
燈(紅色),呼水槽減水表示燈(橘黃色),電動機電流超過
負載表示燈(橘黃色),操作回路中使用電磁開關者之電源表
示燈(白色)。
3.儀表應包括電流表、電壓表。但在該控制盤以外地方可以辨認
電壓者,得免裝設。
4.警報裝置應以警鈴、蜂鳴器等或其他發出警告音響裝置,其停
鳴、復原需由人直接操作,其種類如下。但不得有因警報鳴動
而連帶使馬達自動停止之構造。
(1)馬達電流超過額定時之警報裝置。
(2)呼水槽減水警報裝置。
5.控制盤應裝設下列端子:
(1)啟動用信號輸入端子。
(2)呼水槽減水用輸入端子。
(3)警報信號用輸出端子。
(4)幫浦運轉信號輸出端子。
(5)接地用端子。
(6)其他必須用端子。
6.控制盤內之低壓配線,應使用600V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
果以上之電線。
7.控制盤應配備下列之預備品:
(1)備用保險絲。
(2)線路圖。
(3)操作說明書。
(三)控制盤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各項:
1.製造廠商或廠牌標誌。
2.品名及型式號碼。
3.製造出廠年月。
4.出廠貨品編號。
5.額定電壓。
6.馬達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