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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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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取得型式認可廠商之製造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製造作業,確實
      紀錄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人員應每半年定期訓練四小時以上,其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液
      化石油氣容器製造設備之操作(三小時)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製作相
      關規範(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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