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5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收費如下:
一、型式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自國外或大
    陸地區輸入者,為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型式認可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個別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自國外或大
    陸地區輸入者,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四、個別認可補正檢驗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
    但書辦理補正檢驗者,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每個個別認可標示為新臺幣一元。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第四款,明定個別認可補正檢驗審查費收費標
    準。另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99/12/06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增訂變更型式認可後,應換發型式認可證書之規定,及考量因故
補發型式認可證書之情形,修正第二款文字為「核發、補發或換發」。
97/09/09
本條未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