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15
十五、損害調查
  (一)人員傷亡:依據火災現場起火戶、延燒戶人員之避難逃生情形填
        寫「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附件五),另依據火災現
        場死者之陳屍位置及死亡原因等資料填寫「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
        析表」(附件六),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先行通報「火災死亡案件
        通報表」(如附件七)予內政部消防署。
  (二)財物損失:原則依燒燬物之現值為標準,不包括間接損失,並應
        由火災戶提報財損清單供分隊會同火災關係人依「消防機關辦理
        火災後建築物暨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規定核實估算。
  (三)保險情形:
        1.A1  類火災案件、商業保險類型或疑似縱火詐領保險金之火災
          案件,應向火災關係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或
          產(壽)險公會查詢後,以實際保險資料填寫,並檢附於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佐證。
        2.對有投保商業保險之工廠火災,得請承保公司提供投保時文件
          資料,或派員至現場協助調查。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一、為統一用詞,爰將第一款「消防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現行第三款規定移列為第一目,並配合「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名稱修正
    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防止詐保及協助災因調查,爰增列第三款第二目,對於有投保保險之工廠火災
    案件,請保險公司提供火險相關資料,或協助配合現場勘察。
106/01/18
一、本項目之內容文字酌作修正。
二、增列調查「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及「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析表」資料
    ,以利供人員傷亡之分析及預防。

依火災戶提供財物損失作為火災損失估算之依據。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規定
修改。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