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1/05
一、為統一用詞,爰將第一款「消防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現行第三款規定移列為第一目,並配合「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名稱修正
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防止詐保及協助災因調查,爰增列第三款第二目,對於有投保保險之工廠火災
案件,請保險公司提供火險相關資料,或協助配合現場勘察。
- 106/01/18
一、本項目之內容文字酌作修正。
二、增列調查「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及「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析表」資料
,以利供人員傷亡之分析及預防。
依火災戶提供財物損失作為火災損失估算之依據。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規定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