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11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
- 108/10/07
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參酌衛生福利部函頒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檢視條文內不當或具歧視性意涵文
字,及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
定,使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依該法及本職身分
相關法令辦理醫療、撫卹、慰問等事項,爰將第二項「傷殘」之用語,修正為「
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一項未修正。
- 99/10/15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人員(含應召之後備軍人)協助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之獎勵及慰
勞事宜,鼓勵協助災害防救。
二、按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國軍人員(含
應召之後備軍人)協助災害防救致傷殘或死亡者之撫卹、慰問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