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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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業廠商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可其延展;
      且於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一)有第七點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三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
  (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有關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或為滅火器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有第八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滅火器抽樣檢測結果不合格件數達三件
        以上或滅火器瓶頸以不合之顏色、型式檢修環裝置或未裝置,一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有第七點第三款情形或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情節輕微,六個月
        內不得重新申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點次變更。
二、為有效管理專業廠商,參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九
    條規定,將現行規定第十二點按撤銷或廢止認可與一定期限內不得重新申請之事
    由分列至本點及第七點,定明專業廠商證書不予延展之事由及不得重新申請之期
    間規定。
三、各款不得重新申請日期起算日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日次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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