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
    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
    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一
    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條次變更,並修正引用之條次。
101/06/21
為順利執行第十二條所列各項認可業務,健全管理機制,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登錄機構於執行認可實務之必要辦理事項,以資明確登錄機構
之權利義務,並提升登錄機構試驗能力與品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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