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15
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或確保活動安
      全,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活動進行中,對活動場所、設施及
      其安全管理進行現場查驗,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政府相關機關應主動橫向聯繫與監督,並依各主管法規辦理有關安
      全工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活動進行中,進行現場查驗,
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