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或確保活動安 全,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活動進行中,對活動場所、設施及 其安全管理進行現場查驗,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政府相關機關應主動橫向聯繫與監督,並依各主管法規辦理有關安 全工作。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活動進行中,進行現場查驗, 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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