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15
十五、容器檢驗合格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位尺寸:
        「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
        、「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 27.5mm (長)x10mm (寬)。
  (二)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定
          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2mm(寬),採單刀
          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7mm(長)x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檢驗場代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3mm(寬),採單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4.「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6mm(長)x2mm(寬),採雙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四)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