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標章,並於網站
      公布,社區應繳回標章:
  (一)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二)未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或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
        工作,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情節嚴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7
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刪除第一款規定,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二款將未依第十一點辦理納入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
    之一情形,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