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認定機構除依第十三點辦理認定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定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定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定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定資 訊。 (四)建置認定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定範例說明、認定須 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定、型式符合認定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定 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定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 十一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於執行認定實務之必要辦理事項,以資明 確認定機構之權利義務,並提升認定機構執行能力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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