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核准之檢驗作業程序,辦理合格標示之印製、保存及管制相關工作
    ;並於每次辦理合格標示印製前一個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同意後
    始得印製。
二、每日記載合格標示使用情形(如附表十),並每月彙整函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三、定期辦理專責檢驗人員教育訓練。
四、受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委託處理之作廢容器,應於抽取殘氣後辦理壓
    毀。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項目及費額收取容器檢驗所需費用。
六、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宣導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定明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業務時應遵守之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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