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5 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
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定明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書發送期限及對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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