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試驗機構之業務、勘查其實驗室或令其報告、提出證 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試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健全試驗機構之監督管理,定明主管機關得檢查其業務、勘查其實驗室或令其報告 、提出資料,試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並將訂定試驗機構督導 查核計畫,擬訂細部查核事項及組成查核小組,每半年或每季針對試驗機構進行查核 ;若該機構有規避查核、妨礙查核之進行或拒絕提出相關文件之情事,則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並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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