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 ,應至少保存六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專業訓練之受訓學員一 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系統。
一、為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受專業訓練資料保存完備,配合執業執照年限,第一項明定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等相關資料 應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超過保存年限之文件得以適當方式銷毀,惟 銷毀時不得洩漏個人資料。 二、為利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第二項明定專業訓練單位將辦理專業訓練之相關資料上 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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