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
六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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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為利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延續性,參採現行實務運作機制,第一項明定
    專業機構申請延展登錄之期限、應檢具文件與延展有效期間及第十四條規定登錄
    證書之有效期間同為三年。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之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登錄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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