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應於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式標示下列 事項: (一)製造廠商及商標。 (二)製造年份。 (三)類別及型式。 2 (四)使用壓力範圍(kgf/cm) 及放水量(L/min) 。 2 (五)有效放水範圍(m)。 (六)使用操作方法概要及注意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得以掛牌之方式標示。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