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 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 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 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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