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說明二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說明二。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自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增訂避難方向指示燈應如何選擇 設置大、中、小,並修訂大、中、小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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