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 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增訂。 三、配合本標準第十條之修訂將避難方向指標改為避難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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