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 基準規定。 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之規定。
刪除第一項。按內政部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內授消字第○九六○八二三三九六一號 公告「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 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辦理認可,爰刪除第一項之規定。
按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業經內政部公告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自九十七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認可作業,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訂避難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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