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 援救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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