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
援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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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84/01/28
基於業務執行需要,明定本署得發布署令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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