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16 條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
災、救護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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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籌指揮、調度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爰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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