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6 條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六條規定,並得勘查檢修申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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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審查延展合格證書,應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之程序,並得派員勘查其實際
    檢修場所之執行情形,俾確保機構之執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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