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呼水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呼水裝置須具備下列機件:
1.呼水槽。
2.溢水用排水管。
3.補給水管(含止水閥)。
4.呼水管(含逆止閥及止水閥)。
5.減水警報裝置。
6.自動給水裝置。
(二)呼水槽應使用鋼板,並予有效防銹處理,或使用具有防火能力之
塑膠槽。
(三)應有100公升以上之有效儲存量。
(四)呼水裝置之各種配管及管徑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
│配│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呼水管│註:呼水槽底與呼│
│管│ │ │ │水管逆止閥中心線│
├─┼──────┼────┼───┤間距離在 1m 以下│
│管│50A │15A │25A(4│時,呼水管管徑須│
│徑│ │ │0A) │為 40A 以上。 │
└─┴──────┴────┴───┴────────┘
(五)減水警報之發訊裝置應採用浮筒開關或電極方式,當呼水槽水位
降至其容量二分之一前,應能發出警報音響至平時有人駐在處。
(六)呼水槽自動給水裝置應使用自來水管或屋頂水箱,經由球塞自動
給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