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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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呼水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呼水裝置須具備下列機件:
        1.呼水槽。
        2.溢水用排水管。
        3.補給水管(含止水閥)。
        4.呼水管(含逆止閥及止水閥)。
        5.減水警報裝置。
        6.自動給水裝置。
  (二)呼水槽應使用鋼板,並予有效防銹處理,或使用具有防火能力之
        塑膠槽。
  (三)應有100公升以上之有效儲存量。
  (四)呼水裝置之各種配管及管徑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
        │配│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呼水管│註:呼水槽底與呼│
        │管│            │        │      │水管逆止閥中心線│
        ├─┼──────┼────┼───┤間距離在 1m 以下│
        │管│50A         │15A     │25A(4│時,呼水管管徑須│
        │徑│            │        │0A)  │為 40A  以上。  │
        └─┴──────┴────┴───┴────────┘
 (五)減水警報之發訊裝置應採用浮筒開關或電極方式,當呼水槽水位
        降至其容量二分之一前,應能發出警報音響至平時有人駐在處。
  (六)呼水槽自動給水裝置應使用自來水管或屋頂水箱,經由球塞自動
        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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