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6 條
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人為
    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
    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
    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
    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
    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
    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
    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
    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
    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
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
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
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
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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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06
配合本條例之修正公布,將第一項第二款之高空煙火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
94/01/28
一、因作業室僅供無火藥之填土使用者,不具危險性,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但書,
    將工作人員配置之限制予以排除。
二、第一項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
93/03/29
參考設施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及藥量等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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