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人為 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 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 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 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 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 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 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 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 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 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 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 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 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配合本條例之修正公布,將第一項第二款之高空煙火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
一、因作業室僅供無火藥之填土使用者,不具危險性,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但書, 將工作人員配置之限制予以排除。 二、第一項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
參考設施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及藥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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