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16
十六、火災現場訪談
      火災現場訪談應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處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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