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實驗室使用之鑑定方法,應用於實際案件前須經「方法確效」。「
      方法確效」應使用驗證參考物質或已知特性物質與其它已建立方法
      進行比較。方法確效的內容,可包含確認基質效應、干擾物質、樣
      本均質性、濃度範圍、檢驗物質的穩定性等。「方法確效」研究,
      可由科學團體來實施(如標準方法或文獻資料)或由實驗室本身進
      行(如由實驗室開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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