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至
少保存五年。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
保存十五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條次變更。
101/06/21
為使登錄機構確實詳載所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財產清冊、認
可收支損益表、預算書、決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等,並予以建檔、保存供稽核,參考
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二、五十三規定,明定上開認可試驗報告等文件之最低保
存年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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