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認定機構執行認定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
      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型式認定、型式認定變更及型式符合認定之
      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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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試驗報告等文件之最低保存年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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