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12
一、液化石油氣容器為民生必需品,如容器定期檢驗未落實或檢驗機構行政管理鬆散
,將影響民眾使用容器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檢驗機構採取必要之管制措施,
以達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故配合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
點第十四點,定明檢驗機構之違規情形及減少登錄證書所載核定容器檢驗量規定
。
二、倘檢驗機構有多項違規,其次月之核定容器檢驗量則可能減少至零。(例:某檢
驗機構核定之容器檢驗量三萬支,如有第一項所定一款違規情形,則其減發後之
次月容器檢驗量為二萬支;如有第一項所定二款違規情形,則其減發後之次月容
器檢驗量為一萬支;如有三款以上違規情形,則其減發後之次月容器檢驗量為零
支。)
三、另鑑於檢驗機構需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如檢驗機構於取
得登錄證書後私自變更原登錄證書所載事項(如代表人或負責人異動),即有冒
充頂替原檢驗機構之疑慮,亦無法確保容器定期檢驗品質。故於第二項第三款定
明登錄證書未申請變更之處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