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灌裝重量以外且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容器,引用與本 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後,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時,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二點規定,定明第二條第一款之灌裝重量以外且 在五十公斤以下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引用與本標準規定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 法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