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取得個別認可者應詳實製作容器資料、數量及銷售對象紀錄,於出售前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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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定明容器資料、數量及銷售對象紀錄之申報及保存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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