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6 條
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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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技師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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