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16 條
防焰標示之樣式如附表一,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防焰標示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及洗濯處理種類,採張貼、縫製、
鑲釘、崁釘或懸掛等附加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顯著處;
其附加方式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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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一、為利於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與民眾辨識防焰標示,考量防焰標示樣
    張懸掛式打孔位置與實際標示顏色等,第一項明定防焰標示之樣式,有關標示規
    格包括實際尺寸、印製字型大小及材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為便於日後對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查核,消費者易於辨識防焰物品,及消防人員
    於消防查察時之辨識依據,第二項明定防焰標示之附加方式。另材料與物品之防
    焰標示除依防焰物品種類不同正確標示外,尚應依洗濯處理種類正確標示,另具
    耐洗性之窗簾及布幕類使用防焰標示依洗濯處理種類不同而相異,故附表二明定
    洗濯處理種類欄位,俾利廠商能正確區分各種防焰物品,並正確標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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