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0
一、為有效管理專業機構,協助與輔導其健全、穩定發展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俾利防
焰制度之推展,並考量實務上可能發生人員異動與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資料未依限
提報等行政管理需求及防範是類情事發生,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違
規情節記違規點數,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一點,其
管制性處分規定,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專業機構登錄證書、提報文件、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與專任人員及其
機構之管理,爰定明第一款至第五款。
(二)為督促專業機構落實相關資料之登載,爰明定第六款。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首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
款違規情形之一者之彈性處理規定,得先予警告並命其限期改善,未限期改善或
再次有違規情形時始予記點,且再次違規情事有上開四款之一者即不視為首次,
即不以同一款為限;另第四款及第五款違規事由較為嚴重,爰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