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得抽查專業訓練單位之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命其報告
、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訓練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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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為健全專業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明定主管機關得抽查其訓練、業務、勘查其訓練場
地或命其報告、提出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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